1、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
根据原告季某与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的《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季谋)预付拾万元整,装车前再付所有余款。但是原告季某并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况且在来提货时在装车前也没有付清所有余款。
《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因此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原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却要求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完全是无赖行为。
2、由于原告季某与曲阜某某有限公司存在
经济纠纷,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货物进行了查封。被告刘某只是作为曲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去与原告季某协商这件事,并没有组织原告提货。
由此可知被告刘某没有阻止原告季某拉货,不存在侵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