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
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批准逮捕决定书、
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
法医鉴定、司法
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
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5、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
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基本上就代表着证据找齐全了,只要等到在起诉阶段的时候侦查清楚,那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但这个阶段也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而且也可以帮助自己查阅相关的材料,从而为自己的辩护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