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
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
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
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
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