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
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
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
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赔偿标准、
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等。刘合华表示,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
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以上便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