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如下,公司和其他企业的
董事、
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
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
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