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规定被称为“
代位权”制度,行使代位权首先要看你对李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其次再看李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如均到期,而李某未以
诉讼或
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即张某
主张权利,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此时,你可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归还欠款。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你对李某的债权范围为限,且不是专属李某自身的债权,如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