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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是多少

3.8w浏览 匿名 2020-11-06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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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克苏法务
    阿克苏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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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在固定的时间范围超过一定分贝却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环境部也就此问题做了明确说明,用法律条规的硬性条件来强制性约束管理。下文小编就为各位整理一些关于社会生活环境昼间噪声排放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了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下表。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1

    2

    3

    4

    4a

    4b

    昼间(6:00~22:00)

    50

    55

    60

    65

    70

    70

    夜间(22:00~6:00)

    40

    45

    50

    55

    55

    60

    注: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的排放限值见下表。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的排放限值 单位:dB(A)

    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1

    2

    3

    4

    昼间(6:00~22:00)

    50

    55

    60

    65

    70

    夜间(22:00~6:00)

    40

    45

    50

    55

    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见下表。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厂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1

    2

    3

    4

    昼间(6:00~22:00)

    50

    55

    60

    65

    70

    夜间(22:00~6:00)

    40

    45

    50

    55

    6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我国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如下表所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时间不等于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

    接触限值/dB(A)

    备注

    5d/周,=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

    5d/周,≠8h/d

    85

    计算8h等效声级

    ≠5d/周

    85

    计算40h等效声级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

    声压级峰值/dB(A)

    n≤100

    140

    100≤n≤1000

    130

    1000≤n≤10000

    120

    ISO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1年提出的环境噪声标准,对于住宅区室外的环境噪声标准为35~45dB(A):

    不同时间的环境声标准的修正值

    时间

    白天

    晚上

    午夜

    修正值/dB(A)

    ?5

    ?10~?15

    不同区域的环境声标准的修正值

    区域

    修正值/dB(A)

    区域

    修正值/dB(A)

    乡村住宅,医院疗养区

    工商业和交通混合区

    15

    郊区住宅,小马路

    5

    城市中心

    20

    城市住宅区

    10

    工业地区

    25

    非住宅区室内噪声标准

    场所

    标准/dB(A)

    场所

    标准/dB(A)

    办公室、商店、会议室、教室、小餐厅

    35

    大的打字室

    55

    大餐厅、打字室、体育馆

    45

    车间

    45~75

    综上所述,社会生活环境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情况的不同,所对值也就不同。噪音在我们生活中虽然看似无不足道可是聚少成多,时长的不断变化影响的我们生活,所造成的困扰也是难以想象,所以在硬性条件的规定下我们需要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如需了解更多可咨询律图的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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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是多少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2、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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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昼间噪声排放标准应是多少
7浏览 2025-07-17
噪声排放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br/>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br/>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r/>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br/>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br/>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br/>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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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是多少
10w+浏览2023-09-01
什么是噪声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br/>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br/>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r/>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br/>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br/>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br/>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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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是多少
10w+浏览2023-08-31
什么是噪声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br/>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br/>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r/>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br/>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br/>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br/>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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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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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噪声排放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br/>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br/>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r/>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br/>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br/>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br/>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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