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现行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
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
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为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 总的来说,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