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
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本案中你方帮朋友代买外围,没有达到三人以上或者你方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你方不构成聚众赌博;
3、虽然你方不构成聚众赌博,但是你方的行为也属于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建议你方停止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