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1、罪体
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3)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结果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结果是致人死亡。
2、罪责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指出,本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这并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应以此确定本罪的责任形式。
综合上面所说的,会道门组织是属于国家禁止参加的,只要存在他人伤亡的情形那么就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定,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高达无期徒刑的,所以,不合格的组织不能组织,同样也不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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