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和
债权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
欠条、
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
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
证人等。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
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
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受理后公告
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
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
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
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