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冒充正在
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
卖淫嫖娼、赌博等
违法行为为名
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
犯罪的,以
招摇撞骗罪
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
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
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
冒充警察对
嫖娼行为进行罚款的,以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对方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您
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