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
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
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爱人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做
法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情节严重的做法。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做法,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
捏造事实的做法。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
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
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导致了事实上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做法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愿意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能够构成诽谤罪。如果做法人散布的事实无特定的爱人,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做法必须隶属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做法,但无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屡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导致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导致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
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有意,做法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做法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做法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立案准则编辑
在出版物中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限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