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