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
批捕权。2.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
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
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