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遗嘱虽然是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
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
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
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
法定继承人是否有
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
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
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
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