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款一年,签订合同且由双方共同朋友丙担任担保人,到期是甲提出再续借一年,双方又将合同续签了一年。到期时,乙向甲主张实现债权时,甲告知乙,自己没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能否再续签一年合同?乙深感甲缺乏诚信,拒绝其要求,并决定向法院起诉甲和丙。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br/>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丁之间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丙承担了90万,但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他只应该承担50万,所以他就多承担的40万向丁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