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中的故意作
虚假证明为
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
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
刑事诉讼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
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
犯罪情节。 (4)
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应注意的是,在包庇罪中,如果
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