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
事故无力赔偿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
肇事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另一种是未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查明确实无力赔偿的,由人民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条件消失的,
恢复执行。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