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
离婚协议书》并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市区
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市区号的房屋。
二、该
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
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证处存档一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