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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而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
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变成普通程序有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错综复杂的,或者是在三个月的期限内还没有完成简易程序的审理的相关情况。满足其中的以上的情形,都可以进行程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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