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
诉讼行为根据全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般虚假诉讼的行为往往可能引起十几种
罪名。比如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
伪造或者
变造证据、
虚假陈述、
捏造事实、
恶意串通等手段,向
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
处罚。当然还有其他的情况和罪名。一般经查实的,会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或者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近况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法学家对虚假诉讼或诉讼诈骗在立法中如何定性,争论激烈。针对实践中的难点,此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增设了的虚假诉讼罪,作为第307条(妨碍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一,即“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对通过
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作出拟制性规定,即“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
从重处罚。”在此基础上,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
共同犯罪行为作出注意性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毫无疑问,如果刑法修正案
(九)最终得到通过,无疑将成为遏制虚假诉讼、惩治诉讼
欺诈的重要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