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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优先
管辖接连遇到两个劳动争议案件
诉讼管辖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截然不同,结局都对我方
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因此对
代理律师意见很大,真应了“法官一句话,律师糗死人”。案例一:张某通过上海某
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派遣到某外国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任职电脑工程师,由深圳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代为张某办理
社会保险。2008年底深圳办拟关闭,但该办负责人却未能妥善处理好员工清退补偿事宜,引起包括张某在内的多位员工不满,后张某委托本律师以深圳办、深圳公司、上海公司分别为第
一、
二、三被申请人向深圳市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提出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差额、
加班费、单位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
赔偿金等多项请求,后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大部分请求。张某对裁决基本满意,接到裁决书后考虑了一周,反复征求
代理人的意见,后因担心深圳办恶意缠讼,遂以深圳办、上海公司、深圳公司分别为被告
一、
二、三向深圳某区,准备一旦三单位不再撤回己方。但
立案当天,上海某区来电,称上海公司在该院以张某及深圳办为被告,而且时间在张某之前,因此该取得
管辖权。张某不满,来电质问:你不是说对方应当在深圳吗这篇文章很有用,把他分享到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