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民在不予执行的
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人民作出的
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
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