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以上要件来看,你们的婚姻不属于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
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
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
离婚后,双方未
再婚,未履行
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
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
抚养和
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
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
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
个人财产对待。根据以上来看,你们最好办理
复婚手续,不然的话,以后很多权益不受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