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能够
撤销婚姻关系。对于
可撤销婚姻,如受
胁迫而订立婚姻关系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
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声明书,即可撤销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
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
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