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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3.6w浏览 匿名 2023-02-24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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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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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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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以上对“2023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您的心中还有疑惑,请点击咨询按钮并简单描述您的法律问题,以便律师了解情况,给出针对性建议。


    相关补充1: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


    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相关补充2:


    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


    (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


    (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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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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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寻衅滋事罪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46浏览 2025-01-06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的详细规定包括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寻衅滋事案件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明确规定,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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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告寻衅滋事罪最新
欲对某人提出寻衅滋事案件的指控,首要步骤便是搜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词、影像资料以及实物证据等,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视法律法规,肆意挑衅他人,随意进行暴力攻击、骚扰他人生活,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甚至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恶劣行径。
13浏览 2024-07-25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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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金额标准最新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不以涉案金额为唯一衡量标准,更重行为性质和情节。如无故殴打他人、骚扰威胁他人、强索或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如损毁财物破坏秩序,定罪起点通常在2000元以上。
20浏览 2024-09-27
最近我的好朋友因为犯罪被抓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寻衅滋事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br/>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以下简称《解释》), 自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现就《解释》 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br/> <br/>一、《解释》的制定背景<br/> 1997 年修订刑法时 ,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 、拦截 、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 ;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论证 ,起草了《解释》。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 、2013 年 4 月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br/> <br/>二、《解释》的主要内容<br/> 《解释》共八条 ,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br/> (一 )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br/>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 ,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而从实践情况看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 ,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必要首先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明确 。此外 ,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 、基础性问题 。如不对此作出明确 ,则在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等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 。鉴此 ,《解释》第 1 条首先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br/> 第 1 款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 、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br/> 第 2 款规定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 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 。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 ,寻衅滋事只能表现为无事生非 。这一观点有失妥当 。 从实践看 ,“无事生非型 ”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 ,甚至从极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 ,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 ”才属于寻衅滋事 ,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 ,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 ,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尽管事出有因 ,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 ,也破坏社会秩序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当然 ,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 ,经行为人请求 ,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则不应认定为 “寻衅滋事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br/> 第3 款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债务等纠纷 ,特别是基于积怨 ,实施殴打、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 ”,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但是 ,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拒不改正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根 据 刑 法 和 《解 释 》规 定 ,对 此 种 情 形 以“寻衅滋事 ”论处 ,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为条件 。 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 ,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 ,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br/> (二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br/>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经对某地 2010 年 至 2012 年 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抽样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共 701 件 ,占案件总量的 89.07% 。 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 ”的认定标准 ,意义重大 。<br/> 《解释》第 2 条 明确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br/>(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br/>(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br/>(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r/>(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 ”,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实施上述行为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br/> (三 )关于追逐 、拦截 、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br/> 《解释》第 3 条 明确,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br/>(1)多次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r/>(2)持 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的 ;<br/>(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r/>(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br/>(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 、生活、生产、经营的 ;<br/>(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br/> (四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br/>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 37 条第 3 项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属于“情节严重 ”。经研究认为 ,这一规定不尽妥当 。一是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审 理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释》 的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如规定“强拿硬要”二千元以上的 ,才属于 “情节严重 ”,将导致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有失平衡 。 二是强拿硬要与任意损毁 、 占用,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不宜适用同一 数额标准 。<br/> 《解释》第 4 条 明确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 占用公私财物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br/>(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br/>(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r/>(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 、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的财物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r/>(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br/>(6)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br/> (五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br/> 《解释》第 5 条 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成 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明确在车站 、码头 、机场 、医院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 、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 、公共场所的人数 、起哄闹事的时间 、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br/> (六)关于纠集他人 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br/>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纠集他 人多次实施寻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 第 一 款 行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具体理解存 在 不 同 认 识 ,主 要 集 中 在 如 下 三 个 问 题 :<br/>(1)应 否有时间跨度的限制 ;(2 )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须构成犯罪 ;(3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 是否须未经处理 。经研究 ,《解释》第 6 条规定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未经处理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 ,对寻衅滋事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 刑 ,可以并处罚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至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 ,《解释》未作限制,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 ,均可计入。<br/> (七)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br/> 《解释》第 7 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 时 的 处 理 规 则 ,即 “从 一 重 处 断 ”,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 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br/> (八 )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br/> 《解释》第 8条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的从宽处理作了规定 ,明确行为人认罪、悔罪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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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刑罚惩戒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如果行为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该罪行主要表现为肆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占有公私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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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寻衅滋事罪中凶器最新司法解释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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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之定罪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具有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二,实施了追逐、围堵、谩骂或恐吓其他人并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三,实施了强行夺取、强制索要或任意破坏、霸占公私财产以至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最后,在公共场合挑唆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控。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都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他们的目的或许是为了寻求某种刺激感受,或是为了宣泄内心的不满情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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