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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寻衅滋事罪新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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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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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寻衅滋事罪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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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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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4经营所得税计算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我们依据的是每一个税务年度内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各项支出、花费及财产损失之后所剩余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将这个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适用税率,然后再减去特定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国家的规定,各个档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档,即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三万元的情形,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五;
其次,如果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在三万元到九万元之间的话,其税率则调整为百分之十,并且在该范围中的速算扣除数为一千五;
再次,当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在九万元到三十万元之间时,税率会调整为百分之二十,并且此时的速算扣除数增加到了一万零五百;
最后两个阶段,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分别在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和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其税率分别为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三十五,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也分别为四万零五百和六万五千五百。
至于经营所得的范畴,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属于经营所得;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收益同样属于经营所得;
此外,个人在依法从事教育、医疗、咨询以及其他各类有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收益也都被视为经营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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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扣完了需要重新考驾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某一计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累计记分之数达到了12分的上限,在这个情况下,驾驶员并不需要重新进行驾照考试。
但是,驾驶员仍需依照法定时限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研修课程,并在研修结束后顺利通过考核。
在经过合格性的考核之后,原先所记录的分数将会被清零处理,同时驾驶员也将重新获得发放的驾驶证。
假如驾驶员拒绝参加这一系列的学习与考核,那么他的驾驶证有可能会被暂停使用或者直接吊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2023最新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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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假释必须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事宜,该等减刑申请应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所提交的经过审核并予以赞同的减刑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最终裁决;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之罪犯的减刑以及假释事宜,同样需经由罪犯服刑地点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提交的经过审核并予以赞同的减刑及假释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最终裁决。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三)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与假释事宜,则应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减刑与假释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最终裁决。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亦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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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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