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洗钱的判定可真是有着多方面的考量。
就拿那行为特征来说,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通过各种看似光明正大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罪恶行径。
就好比有个员工,他在公司里负责处理财务事宜,为了将非法获得的资金合法化,就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搞起了
虚假的贸易往来。
他
虚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把那非法的资金像混入正常的水流一样,巧妙地混入到正常的贸易资金流中,乍一看,一切都那么正常,谁能想到这背后隐藏着肮脏的洗钱勾当。
再从主体意图来分析,这就好像一个人心里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故意去做一些事情来掩盖它。
就比如说有个
当事人,他明明知道自己的钱是通过
违法犯罪得来的,却还是怀着强烈的掩饰、隐瞒的故意,去协助将这些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就像是一把严厉的标尺,明确规定了
洗钱罪的几种情形。
就好像一个严格的法官,一旦某一行为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是为了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可就危险了,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变相洗钱行为。
但这可不是随便就能认定的,具体到每一个案件,那都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地
收集证据,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判定,绝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