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里,要是公安机关推定
行为人知道相关情况,然而实际上其并不知情,那么首先得清楚,“明知”的认定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2、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依据一定情形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3、不过,被告人享有反驳的权利以及相应机会。
4、要是行为人确实不知情,那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去收集各类相关
证据用以证明。
5、比如说,证明自己对
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完全不了解,所进行的交易有着合理的商业逻辑以及正当理由,而且交易过程完全符合正常流程等等。
6、一旦能够有力地反驳这种推定的明知,那么就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掩隐罪。
7、反之,如果无法进行有效反驳,仅仅凭借实际不知情来进行抗辩,这种抗辩很难被
司法机关采纳。
8、所以说,核心要点在于围绕“不知情”去收集、
固定证据,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向司法机关详细阐述实际情况,从而争取司法机关能够作出正确认定,防止行为人被错误地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