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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哪些主体

4.5w浏览 匿名 2025-04-18 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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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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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是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的侵害,然而公司却懈怠于通过诉讼等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就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而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举例来说,要是公司董事违背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公司却不追究,满足条件的股东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公司以及自身的权益。
    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清楚自己是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来为公司争取应得权益的,这样做不仅是在维护公司,也是在维护自身作为股东的利益,在面对公司权益被侵害且公司不作为时,要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障各方面的利益。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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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越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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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主体有着明确规定。
    (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作为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有资格成为原告。
    (三)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主体的侵害,然而公司却消极怠于通过诉讼等恰当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便拥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
    (四)这一制度的设立,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利益,避免因内部人控制局面的出现,而致使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五)举例来说,倘若公司董事违背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公司却未对该董事进行追究,在这种情况下,满足条件的股东就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进而维护公司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制衡公司内部的不当行为,确保公司运营依法合规,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得以公正维护。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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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咨询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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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合法权益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而公司懈怠于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3.该制度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4.例如,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致公司受损,公司却不追究,满足条件的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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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诉讼引导法务
    企业诉讼引导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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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备资格。
    3、要是公司的合法权益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侵害了,可公司却偷懒,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维护自己权益,这时候符合前面条件的股东就能用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让侵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之类的。
    4、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内部人掌控局面,把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给损害了。
    5、打个比方,要是公司董事违背了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公司就是不管,这时候满足条件的股东就能代表公司去打官司,这样既能维护公司的权益,也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6、所以说,股东代表诉讼这个制度对公司和股东来说都挺重要的,能让他们在权益被侵害时有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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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答疑法务
    平顶山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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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有股份有限公司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起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要是公司的合法权益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侵犯了,可公司却不积极通过诉讼等办法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符合前面说的条件的股东就能用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让侵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3)这个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4)比如说,要是公司董事违背忠实义务,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可公司却不追究,满足条件的股东就能够代表公司去起诉,以此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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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之诉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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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之诉原告是谁
2浏览 2025-07-19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br/>1、依据不同<br/>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br/>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br/>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br/>3、诉权不同<br/>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br/>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br/>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br/>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br/>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br/>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br/>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br/>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br/>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br/>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br/>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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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求而开展的直接诉讼不同,前者是出于公司利益出发,直接受益者是公司,股东只是间接受益者;后者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诉讼,直接受益者是股东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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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起诉以谁为原告
25浏览 2025-04-10
原告是否能够申请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 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 (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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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起诉的诉讼原告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 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 (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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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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