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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3.8w浏览 匿名 2025-04-18 四川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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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5条
  • 诉讼法律顾问
    诉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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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依据如下:属地管辖方面,要是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针对在中国领域内没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若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财产,又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那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上,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规定,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辖方面,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就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些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方式,确保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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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凉山谈判法务
    凉山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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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二)其一为属地管辖
    (三)当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针对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若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又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或是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那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皆可行使管辖权
    (四)其二是专属管辖。
    (五)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专属中国法院管辖。
    (六)其三是协议管辖
    (七)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协议选定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不过要遵循中国法律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其四是应诉管辖。
    (九)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若不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且进行应诉答辩,即视作承认该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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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邀法律智囊团
    特邀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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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2.1.属地管辖: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若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扣押财产,或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那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2.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4.3.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4.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若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作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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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难题破解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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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咋确定?主要靠这几块。
    2、先说属地管辖
    3、要是因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告那个在中国没住所的被告,要是合同在中国签或者在中国履行,或者诉讼的东西在中国,又或者被告在中国有能被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那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就能管这事儿。
    4、专属管辖这块,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起了纠纷,只能中国法院管。
    5、协议管辖也挺重要。
    6、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商量好选个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还有应诉管辖。
    8、涉外民事诉讼里被告要是对法院管辖没意见,还应诉答辩了,那就等于承认这个法院有管辖权
    9、总之,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得按这些规则来,不然就乱套啦。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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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主要看这几方面:
    (2)一是属地管辖
    (3)要是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起诉在中国没住所的被告,只要合同在中国签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被告在中国有能扣押的财产,又或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那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就能管。
    (4)二是专属管辖。
    (5)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出了纠纷,就只能由中国法院管。
    (6)三是协议管辖
    (7)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过不能违反中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四是应诉管辖。
    (9)涉外民事诉讼里,被告对法院管辖不反对,还应诉答辩,就当作承认这个法院有管辖权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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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属地管辖权原则,②属人管辖权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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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浏览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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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8浏览 2025-01-16
我朋友现在要和他的国外的老公离婚了,但是不知道去哪里的法院办理,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是哪里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南京具体总结如下:<br/>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br/>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br/>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br/>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r/>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br/>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br/>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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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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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如何确定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1浏览 2025-02-08
姐姐找了一个美国的姐夫,现在二人因为生活上面的差异觉得过不下去了要离婚,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br/>  <br/>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r/>  <br/>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r/>  <br/>四、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r/>  <br/>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六、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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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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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浏览 2025-05-24
我有一个舅舅现在和我舅妈都在外地,二人想要离婚,起诉到法院了,涉外诉讼管辖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br/>(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br/>(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br/>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br/>(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r/>(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br/>(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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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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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案如何确定管辖
5浏览 2025-01-19
你好,我最近遇到涉外民事纠纷问题,请问下各位专业人士谁知道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类型有哪些呢,麻烦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br/>1、明示协议管辖<br/>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br/>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br/>第<br/>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协议管辖。<br/>第<br/>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br/>第<br/>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br/>第<br/>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br/>第<br/>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r/>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br/>2、默示协议管辖<br/>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br/>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br/>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同样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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