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
租赁合同作废意味着合同的
权利义务归于终止,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二)其一,
债务已依约履行。
(三)买卖双方按约定完成房屋交易及租赁事宜,像买受方支付了房款,出卖方交付了房屋,
承租方支付了租金,出租方提供了租赁房屋等。
(四)其二,
合同解除。
(五)双方
协商一致可
解除合同;若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还有因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解除情形。
(六)其三,债务相互抵销。
(七)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便可进行抵销。
(八)其四,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九)例如因
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房屋相关权益提存。
(一十)其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
(一十一)其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比如房屋买卖中买受方与出卖方主体合并。
(一十二)其七,存在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十三)总之,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便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