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挪用资本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本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或者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
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本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做法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限定定罪
处罚。根据《》第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招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