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
股权与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明显分别,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转让在法律上并不奏效。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限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股权转让,也就是股票买卖。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止有着十分严格的交易流程和规则,不在此转让而采用其他方式转让都是法律所不应予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4)收购人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
上市公司时,达到协议后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