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殊累犯的
构成要件有什么构成
刑法限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
累犯,相对于通常累犯而言,被称为
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限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
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要求无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
从重处罚的精神:其要求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牵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通常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某种
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成立特别累犯有什么限制
1.
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时间上无限制。这是分别于通常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能够构成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