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调解 司法调解肯定要建立在两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逼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识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限定的前提下享有充足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2、依法调解 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流程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纷争、产生冲突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行点,寻找最佳解决纷争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冲突、解决纷争。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民主调解 经当事人各方认可,人民法院能够委托具有相关
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纷争案件,能够邀请造价工程师;调解医疗意外纷争案件,能够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纷争案件,能够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纷争案件,能够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