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
债权人催告当时
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事实上上却未履行的,
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量。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
当事人商量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时限,事实上上,两方当事人变换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时限不明确的
债务变成了履行时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时限期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时限期满之次日起计量。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却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却之日的次日起计量,而不论债权人可否限定有宽限时限及该时限可否期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却的情况下,两方商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时限期满时,无论债务人可否明确拒却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期满的次日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