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
刑事拘捕最长时限37天。拘捕到时后决定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
强制措施。
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维权,1、可避免
刑讯逼供2、为以后的辩护做好准备3、对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