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构成
犯罪的要求:第
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二是超出三个月无返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无收到银行的
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无按时返还的做法,持卡人无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肯定的时限无返还的,不隶属“恶意透支”。第
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
违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做法非常重要的
构成要件。“违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有“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隶属“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联盟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不能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返还;肆意糟塌透支款不返还;透支以后隐藏、改圆活讯方式,逃避金融组织的
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第
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第
四,根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机关未
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职责,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做法,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最后,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