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
民法院受理
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到物质损失的
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侦查、预审、审查
诉讼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议
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诉讼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
当事人两方达到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决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能够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状,或者接受表面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可否
立案。符合
刑事诉讼法限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诉讼。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
讼诉讼状副本并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
答辩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