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8条限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限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
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无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通常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受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纷争的发生地、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
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限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寓居在外国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牵涉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置结果的影响超发生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
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
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
侵权纷争案件、海商合同纷争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
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
二,除
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纷争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限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经过中怎样具体适用法律、
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
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限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以上就是经济纷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权限界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