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判定组织的选择,能够由公安机关指定,或者
当事人或者
代理人来选择委托专业的判定组织进行判定,根据《司法判定流程通则》第十一条司法判定组织应当统一受理司法判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判定组织接受判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判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判定事项所需的判定手续。委托人委托他人
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判定手续包括检材和判定资料。检材是指与判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判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判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判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判定组织的名称、委托判定的事项、判定事项的用途以及判定要求等内容。委托判定事项隶属再次判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判定组织提供真实、完整、充足的判定手续,并对判定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判定组织和司法判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判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判定组织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判定事项进行审查,对隶属本组织司法判定业务范围,委托判定事项的用途及判定要求合法,提供的判定手续真实、完整、充足的判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判定手续不完整、不充足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要求委托人增加;委托人增加齐全的,能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