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需要全体
合伙人一致认可的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
合伙协议;
二、改变公司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公司的
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
处罚合伙公司的不动产;
五、转让或处罚合伙公司的
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
保证;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合伙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九、认可合伙事务执路人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
十、吸收新人入伙; 十
一、认可
普通合伙人继承合伙财产份额; 十
二、协议退伙; 十
三、认可合伙人转变性质; 十
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认可,未经一致认可的转让做法无效 其中,第一项到第十三项,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