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限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
精神损害的
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
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纪、肇事者的犯错程度、肇事者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
精神抚慰金只干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判。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量原则,介绍如下:1、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能够参照其他准则确定
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
受害人在被
侵权期间
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量。事实上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得到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做法所得到的利益,是犯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量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
违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通常花费准则。在
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能够商定肯定的使用费。对此,有商定使用费数额准则的,依其商定准则计量,无商定准则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通常准则,确定赔偿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