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购房者能够
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延时托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商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限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
订金或支付房款息金。
二、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由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资料齐全才能盖楼、
卖房。 如果开发商资料不全,就隶属
违法操作,与
买房人签订的合同隶属
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认可私行变换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通常都商定开发商在变换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认可。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认可而私行变换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能够依据合同商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能够提议退房并要求退赔息金。
五、房屋质量决裂格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
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寓居使用,购房人能够提议退房并要求开发商
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能够依照有关限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再次核验。
六、房屋权不清楚。如存在典质、查封或其他经济纷争 。
七、存在
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