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律师:咨询一下,诉讼理由如果是虚假理由,是否说明诉讼是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参考法规,虚假诉讼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目的是骗取法院裁判文书,损害他人权益或妨害司法秩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虚假诉讼犯罪需要满足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纠纷等要件。
接下来,参考案例显示,法院在判断虚假诉讼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往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串通行为等。例如在【(2019)桂08民再13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频繁的经济往来和被告在负债情况下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属于虚假诉讼。这说明仅虚假理由不足以定性,还需其他证据支持。
然后,参考文章提到,虚假诉讼的可疑表象包括原告理由不合常理、当事人关系密切且无实质性对抗。这说明单独的虚假理由可能不足以构成虚假诉讼,需结合其他异常行为来判断。
用户的问题关键在于“虚假理由”是否等同于虚假诉讼。根据法规,仅有虚假理由可能不够,还需满足恶意串通、捏造基本事实等条件。例如,在民间借贷中,若仅夸大借款金额但确实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可能不构成虚假诉讼;但若完全虚构借款事实,则属于虚假诉讼。
还需考虑实务中如何操作。法官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如果发现当事人陈述矛盾或证据伪造,可能认定为虚假诉讼。
最后,结合案例和法规,结论是:仅诉讼理由虚假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需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捏造基本事实等要件。实务中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如经济往来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结论
诉讼理由虚假并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需结合是否具有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妨害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要件综合判断。
分析
虚假诉讼的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并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因此,仅诉讼理由虚假但未虚构案件基本事实的,可能不构成虚假诉讼。
例如,在【(2023)吉2404民再2号】案中,法院以“当事人虚构借贷关系、补签合同、无合理抗辩”等多项异常行为综合认定虚假诉讼,而非仅因诉讼理由不实。
虚假理由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需结合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重点审查虚假理由是否足以动摇案件基本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2019)桂08民再13号】案中,原告虽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但其与被告频繁资金往来且无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构成虚假诉讼。
实务中需注意的边界:
部分虚假不影响整体案件真实性:若仅部分诉讼理由虚假(如夸大损失金额),但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一般不认定为虚假诉讼。
主观恶意是关键:需证明当事人明知虚假仍提起诉讼。如【(2016)鲁08民再44号】案中,原告使用伪造的借款合同起诉,直接构成虚假诉讼。
后续处理建议:
补充证据:若怀疑对方虚假诉讼,应重点收集资金流水、证人证言、原始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对方虚构基础法律关系或关键事实。
申请法院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可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核查诉讼理由的真实性。
总结:诉讼理由虚假仅是判断虚假诉讼的线索之一,需结合虚构事实的严重性、主观恶意及损害后果综合认定。实务中应通过证据对抗和程序救济(如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