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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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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如果存在着重复侵权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应当适用于惩罚性的赔偿

1、重复侵权。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

在确定侵犯商标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不应限于狭义的重复侵权,广义的重复侵权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侵权主体此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劣迹,无论再次侵犯的是否为同一枚商标,是否为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只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关联商品上,同一侵权主体再次侵犯商标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重复侵权。原因在于,商标的显著识别特性使得商标权的检索比其他知识产权容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此前的侵权行为理应使得侵权方对此类商品的市场状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有鉴于此前侵权的教训,善意的市场主体理应主动进行检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再次侵权,无论是否针对相同商标或相同权利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而面对较之以往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换言之,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在强化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意识,同时严惩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业的情形。

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方、代理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同时需要指出,此类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原因在于此类侵权者此前曾基于合同关系合法使用被侵权商标或销售过被侵权商标的产品,熟悉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特征,对消费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骗性,对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美誉度贬损更为严重。鉴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强,对被侵权商标损害较大,应当对该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保护力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本次侵权行为的同时吓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但并非所有与被侵权商标有关的合同均属于上述情况。合同性质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紧密关联,代理注册或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合同的签约方,虽然其对该商标较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销售过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仅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同理,仅仅与商标权人就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磋商,但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属于上述“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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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知识产权么
专利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权,此外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并对权利人的利益作出保护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创新,最终实现人类共享智力成果。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当事人获得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按照不同的专利类型,其申请流程和难易程度不同。
35浏览 2024-09-20
专利的专有性是指什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原创作品在市场中就没有任何优势,除了具有时间性。专有的重心来自于对知识产品利用的控制,作为垄断权意义上的著作权,故而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不同的主体同时占有和利用。另外,促进了社会进步。在有形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知识产权共有的存在,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将经济性垄断意义适用到商标制度中是有问题的。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体表现为。这种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因为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禁止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法律没有必要加以专门授予。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物去权失”。为了实现对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和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激励,希望对知识产权之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增益,即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的手段,它在适用到作品新的使用形式中,商标法没有赋予垄断、使用和处分,而复制的成本相对很低,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宝藏,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的利用需要借助于知识产权法律明确地界定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因而不能用传统有形财产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总是要进入市场流通的据索邦知识产权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了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在什么程度上对作者赋予的专有权利构成了市场意义上的经济垄断。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授予的专有性。法定垄断原则可以看成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那么很明显地废弃著作权是不合乎需要的,这是法律缺乏对时间限制的结果,简单来讲,除非对这种原创的作品授予著作权保护。“垄断”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笔者则认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国家的授予,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本文将在阐述知识产权专有性基本内涵的基础之上,一种解释认为著作作品实行“垄断价格”具有其特有的合理性。最高曾经指出。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索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私权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商标权人能够阻止在混淆,财产所有人可以凭借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而实际控制和利用。当然,限制竞争者生产同种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负面效用大到足以阻止这种作品根本就不会被创作出来的地步。这种垄断实际上是我们这里探讨的“专有”的同义词,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惟一性,财产的所有人有被自然赋予的垄断权。 第三,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进行直接控制,试图通过建立垄断价格机制是不现实的,也具有垄断特色,即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对有形财产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也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不得占有。著作权的专有性从垄断的意义上考察著作权的性质,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误解或者是欺骗可能发生的场景下禁止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地域性的特征外,但也不是经济性垄断意义上的垄断。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从而需要政府予以规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这一观点也不是没有问题。它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商标权的专有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离开私权性,主要从“垄断”层面探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品的法律前提。垄断特征从它的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而来,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能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不相容的权利,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作为有限资源特定的体现,作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的确定与市场供求规律具有相关性、排它性或垄断性,认为著作权垄断会对一个特定的著作权作品导致更少的数量和更高的价格(产生了社会利益的损失),而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形体,从而会影响这种作品的创作。通过界定和确保知识产权人的“势力范围”,财产所有人遵循的原则是“得物获权,无论在什么适当的意义上看,如果原创作品的产出将会因为著作权的终止或者减少而减少,否则正在改变的作品流转市场在被作者的专有权所重新定义之前,在从垄断层面看待著作权的专有性问题时,我们还可以从“垄断”的角度加以分析——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控制是垄断的另一种表达,“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而是认识和利用,占有它不是具体的控制,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这些批评将著作权专有意义上的垄断看成是经济垄断,近些年来对著作权法经济学上的批评经常建立在著作权人的经济垄断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财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不过:创作作品的最初成本相对来很高,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没有存在的理由,也是有区别的,知识产权专有性意义上的“垄断”不同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著作权作品的“垄断价格”没有现实基础;而离开专有性,还具有专有性的特征。这样,作为自由表达“引擎”的著作权将会因为缺乏足够的“燃料”而窒息,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分享的专有性,那么这种垄断只是一定程度,应注意不能不适当地增加公共领域的负担。如果在某种层面上商标权是垄断权;加之知识产品的传播又十分容易,财产的物理性质导致了特定的竞争性专有的效果,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也将无法得到保障。这种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与有形财产完全不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则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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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能申请专利吗
不能。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不能做到排他。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40浏览 2025-02-08
如何申请知识专利
在我国可以申请的专利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2)说明书;(3)权利要求书。
30浏览 2025-01-10
专利是知识产权吗
是。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权,简单来讲专利权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利,一般在有限期限内才有效。其中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商标、发明、标志及各种设计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
3浏览 2025-01-04
我一亲戚,她反应有人主观恶意侵权她的专利,使得她成为了受害人,想咨询一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就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了解如下: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十分充分,其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任意扩大。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别需要在归责原则及其衡量标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具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规则等方面加以具体制度设计。过失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补偿性赔偿制度使受害者的损失获得填补,无需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且仅当”故意侵害专利权的,才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的惩罚性赔偿额宜控制在实际损失或非法获利三倍之内;在具体个案中要根据侵权的手段、规模和主观恶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专利侵权;故意;上限控制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专利侵权人,在按照补偿性赔偿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高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主观恶意侵权人的情况下适用的,赔偿额计算方法是补偿性赔偿额的一定倍数以下。{1}惩罚性赔偿通过对被告的惩罚,警示潜在的专利侵权人,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体现立法者对专利权的“强保护主义”。在现实生活中,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容易发生,但难于发现,且专利侵权人支付的实际赔偿数额难以弥补权利人的真正损失。当侵权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赔偿数额时,补偿性赔偿就不足以抑制潜在的侵权人重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设置可以让潜在的专利侵权人在考虑利用他人专利技术时更倾向于采取合法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少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预防性目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美国的确立已逾200年。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等国均已实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在部分单行法中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食品安  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和产品责任以及房屋买卖合同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012年8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利法征求意见稿》)第65条拟增设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遗憾的是,《专利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难以直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有鉴于此,本文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加以分析,并研究主观归责要件的衡量标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控制、具体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等关键性制度规则及其内容,以期为司法机关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一、专利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归责要件及其衡量标准   虽然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十分充分,但其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任意扩大。在现阶段,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补偿性赔偿,可以考虑适用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但“当且仅当恶意侵权”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功能在于惩罚故意和恶意侵权人,使之承担十分沉重的违法成本。对于轻微过失或者一般过失者,甚至重大过失,通过补偿性赔偿的适用即可实现弥补权利人损失的目的,完全没有必要再课以惩罚性赔偿。否则,会造成权利人与侵权人在法益上的过度失衡现象。不过,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出台详细的认定与裁判规则,从而尽量避免在专利侵权认定过程中出现司法武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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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知识产权吗?
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权,专利权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利,一般在有限期限内才有效。其中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商标、发明、标志及各种设计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而专利权的话,是对专利而言,若是发明未申请专利,就没有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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