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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