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总计有六种。
其一,若不存在仲裁协议,那么裁决便可能被撤销;其二,当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时,裁决也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其三,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同样可被撤销;其四,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这将成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其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够对公正裁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也会导致裁决被撤销;其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的行为,裁决亦应被撤销。
倘若当事人察觉到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一旦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审查核实,发现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之一,或者认定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出裁定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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